(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修正 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保障畜禽及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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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修正 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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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保障畜禽及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國家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 第三條? 畜禽養殖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引導、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規范發展、生態循環、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規?;B殖和標準化生產。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加強畜禽養殖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現代畜牧業發展。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畜禽養殖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 第六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完善全省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結合本地生產實際和區域優勢,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編制畜禽養殖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業生產、畜產品加工等實際情況,科學劃分畜禽養殖區域,優先扶持發展生態循環養殖。
??? 第七條? 畜禽養殖按照養殖場和分散養殖戶實行分類管理。
???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發展規?;?、標準化畜禽養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用地中,屬于設施農用地的,按農業用地管理。分散養殖戶應當對畜禽進行圈養,實行自主管理,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
??? 第八條 設立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信c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ǘ┯信c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ㄋ模┯袑π笄蒺B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未自行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的,應當書面委托有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
?。ㄎ澹┚邆浞?、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ㄒ唬┥铒嬘盟乃幢Wo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ǘ┏擎偩用駞^、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在上述區域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者搬遷,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在畜禽養殖場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ㄒ唬┥i存欄二百頭以上;
(二)肉牛存欄五十頭以上;
(三)奶牛存欄十頭以上;
(四)羊存欄二百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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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蛋用家禽存欄一千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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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畜牧業發展實際情況,對畜禽養殖場備案規模標準進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如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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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養殖場的區位、平面布局等信息;
??? (三)生產管理和動物防疫條件等信息;
??? (四)畜禽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信息;
??? (五)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它養殖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養殖者備案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錄入農業農村部養殖場信息管理系統,賦予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場經備案后,可以享受國家、省相關優惠政策和項目扶持。
畜禽養殖場的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備案后需要對備案內容進行調整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及時告知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信息。
第十五條? 畜禽養殖者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畜禽不同生長時期和生理階段,按照國家和本省畜禽養殖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質量保證措施,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畜禽養殖者不得將水禽與旱禽、家禽與家畜進行混養。
第十六條? 畜禽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
畜禽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飼養。
第十七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褂脟医沟娘暳稀暳咸砑觿?、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畜禽。
???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物質飼養畜禽。
? 第十八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正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藥期實行宰前停藥。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畜禽檢疫申報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實強制免疫措施,并配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畜禽疫病檢測檢驗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畜禽、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動物產品。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證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對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的運行情況予以記錄。
畜禽養殖場應當及時收集、貯存、清運畜禽糞便、污水等,采取防滲漏和防惡臭等措施,防止糞便和污水滲漏、外溢。畜禽養殖廢棄物不得隨意堆放和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向水體等環境排放。
鼓勵和支持通過采取糞肥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養殖檔案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笄莸钠贩N、來源、數量、繁殖記錄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名稱、來源、規格、批號、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ㄋ模┬笄莅l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標識代碼;
?。﹪鴦赵汉褪∪嗣裾r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養殖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二年,牛為二十年,羊為十年,兔為二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并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第二十三條? 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畜禽養殖者提供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的監督檢查,制定對畜禽養殖環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將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家畜和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物質飼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和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物質飼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畜禽、病害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達到備案規模標準的養殖場,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
?。ǘ浒傅男笄蒺B殖場收取費用的;
?。ㄈ┎宦男袡z查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我局對2家企業申請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進行了審核,現將擬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企業名單公示如下:
擬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企業名單
企業名稱 | 屠宰代碼 | 地址 | 法人代表 |
寧都縣生豬定點屠宰場 | A19071801 | 寧都縣工業園區陽都東路正對面 | 廖亦金 |
大余縣生豬定點屠宰場 | A19070601 | 大余縣南安鎮新珠村 | 劉建 |
公示期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2日,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科反映,聯系電話:0797-819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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